近日,三亚中院成功执结一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助申请执行人王某拿到被执行人陵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钱款,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陵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委托经营合同发生纠纷。2023年6月5日,三亚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并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退还保证金等共计499,764.3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确保被执行人无法转移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香水湾一期的一处房产,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在法院的强制措施和压力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12月19日,本院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本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在发现账户有余额后,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7月26日,法院迅速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人,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名下房产的查封。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通过本案的恢复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王某拿到了被执行人陵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债务款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通过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协商,实现了案款的分期支付和最终的全额执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经历了强制措施后才最终选择诚信履约,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本案的成功执结,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为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