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03指标: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
1、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某一时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即时评级命中该指标;
2、纳税人在评价年度末(12月31日)为非正常户状态(或在评价年度内由非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注销户的),年度评价命中该指标。
修复标准:
1、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为A级;
2、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为A级。
040104指标: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具体规定: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源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修复标准:
非正常户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040105指标: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具体规定: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源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修复标准:
1、D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2、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等级仍为D级的,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温馨提示: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