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7年,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持续深入推进!

发布时间:2022-08-27|来源: 国家发... |浏览次数:1040|专栏: 政策解读 分享到: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信用评价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公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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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工作由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服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发行人及投资人等各方共同参与,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开展科学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


一、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7家机构。


本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部分。


评价过程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包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受理审核和登记托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了评价工作。参评机构和专家分别对受评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信用情况、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评级结果和评级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对存量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监测等工作完成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


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对存续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及偿付资金摸排不到位,在风险监测、信息披露等工作环节存在未能充分履职尽责的情况;部分信用评级机构风险预警能力有限,评级结果分布区分度不足。


二、信用评价结果

本次受评的7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0.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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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和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靠后的受评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将及时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受评机构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等环节存在不诚信、不履职尽责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力度。


参评机构可以根据指标体系调整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工作重点和行事方式,找准自身不足,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加强注册制下企业债券业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评价-竞争-提升”的良性循环。企业债券发行人可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一)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我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二)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三)对于存在失职失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存在失信失职行为或多次不专业行为的,我委还将要求审核机构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销机构允许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


1.本次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2.近两个评价年度以独立或牵头主承销商身份取得债券核准批复或注册通知。


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未参与2021年度评价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五)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我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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